「這就厲害了,甲等和乙等都算是教學認真,可是獎金就有半個月的差距。難聽一點,是看校長高興給你多少,乙等的制度就成了校長給教師下馬威的工具。就算你教學認真記功嘉獎,還是有打乙等的空間。」

        許組長咬牙切齒:「老狐狸的觀念裡,我給甲等是施捨,我如果要警告你看你不爽就賞你乙等,不然你申訴看看,反正也不會平反,你只要敢申訴,明年的考績就更精彩,明年再考你一次乙等,再囂張就丙等,大家走著瞧。」

        「就算考績會擁護你也沒用,反正,考績會沒有實權。」

        「要考乙等不是要有一些不力的紀錄嗎?」許組長還不明瞭封閉環境的黑暗面。

        至於那些觀課紀錄等等作為乙等依據的負面資料,只要交待林主任一聲,他就會負責紀錄『製造出來』,甚至校長自己也會下條子(一只便箋),再透過在公文上的裁示,諸如:「經巡堂的觀察,在XX師的課堂上有兩名同學在教室外遊蕩……」,儘管實際的情況只是兩名頑劣的學生被處罰站在教室外十分鐘。

        「老狐狸都敢對資深的老鄧下手,你就是知道他的腦袋根本一點都沒有對教師的尊重,他把自己看成是這間學校的大老闆,教職員只是他的員工。」林主任早看透了現今的教職員之所以沒尊嚴,一方面從校長對於基層教師的管理者態度上也可見端倪。或許一般大眾會以為像金校長這樣的極端校長只是少數,但事實上,或許不盡然。

        林主任望向對面的學校大門,「我自己就當過申訴委員會委員,我很清楚四條二款是為了在制度面上賦予校長制衡教師的權利而設立的彈性條款,是一種彈性,也是一種警告,而四條一款也可視為對教師的『施捨』,讓教師前來巴結的工具。我看過申訴教師寫了幾千個字的訴願答辯書為自己辯護,從答辯書【註】中誰都看得出教師在基層耕耘的努力,以及學校刻意的抹黑,不管答辯書如何據實以告,就算透過重重的申訴、訴願、訴訟,一個區區的基層教師怎麼可歌可泣都無法獲得平反,我跟你說,如果知道可能要被打乙等,打電話給認識的議員立委,請議員辦公室主任打電話給校長來關說一下,一定都比這些申訴程序來得有力,你信不信?」

        許組長有點不敢置信這些所謂的教師申訴管道只是敷衍在公務體系下,只懂得唯命是從的善良教師,況且現在的時局因為之前18%優惠存款利息等等負面消息,已經沒有所謂尊師重道這種東西了。

        「負面消息的過度渲染讓教師的處境更艱難。」

        「是啊,你現在還有聽過哪個老師退休有領過18%的?」

        「那都是軍人或機關公務人員比較多吧。」教師因為「軍公教」這三字被綁在一起連累誤解為既得利益者。

        「更慘的是,人家台電工會、中油工會講話鏗鏘有力,我們被冠上『良心事業』,以前甚至還不能組織教師工會,還說如果要組工會,就取消教師的月退。還好三年前《工會法》終於在立院完成三讀全面修正不得組工會的禁令,才有了組織工會的草案(吵案),真的是要出來才吵才有糖吃,現在好不容易有了工會,但基層反應的音量還是很微弱。」林主任回想這些年來教職人員在權益的爭取上幾乎都沒進展。或許是媒體的報導都傾向對教師不利,他還記得爭取工會組織時,當時新聞總是負面報導:「教師工會只關心教師權益」、「教師工會不關心甚至會侵犯學生受教權」,但平心而論,如果教師的權益受損,教師們人心惶惶,如何在教學上提昇品質,如何維護學生的受教權。只是大眾都不清楚,提升教育專業才是教師工會的核心目的。

        「維護教師權益與保障學生受教權其實是相輔相成的,我舉我們的大學教育環境來說,大學講師為求升等,只能犧牲教學以增加論文產量,大學為了爭取更多經費補助,也只能配合教育當局不合理的評鑑機制,自以為「評鑑」會產生「績效」,所以有時候上面的政策根本都沒採納基層的聲音。」

        許組長也附和:「近年來日益嚴重的少子化問題,可以預期各中小學減班與併校的情形也將日益增加,未來教師工會若能持續要求政府降低中小學班級人數,或者酌減教師授課節數,讓教師有更多的備課時間,或有更多課餘時間替學生解惑學生,這樣不是很好嗎?」

      林主任嘆了一口氣,「只有當老師的才能體會,其實師生之間的權益是高度關連的。」

        「還是有人說教師工會是教育界的毒瘤。」

        「說毒瘤太難聽,不過……,教育界真正的隱憂是……」

        許組長當然聽得出林主任的言下之意。

 

        【註】

        事實:本人任職於玉X高中的在校期間積極投入熱心教學,向來為師生及家長所肯定,於學年結束時更獲學校嘉獎兩次之肯定與獎勵。今卻因調校至台北市立XX高中服務之故,被羅織以『未盡督導學生之責』之有辱師道罪則,將該年考績評列為四條二款(詳如附件一),實有失公平,亦是對個人執業人格之莫大屈辱。

        理由:一、玉X高中行政向為主任所擅專,向有調校服務被考四條二款之先例,去年就有一例,因此本人亦同。如此惡例與專擅行徑實不足取。

        二、玉X高中教評會議事向是校長或主任意志之延伸。以本人考評為例,該會未能考量後進積極投入、熱心教學之事實與人師尊嚴,僅由少數行政人員主導,隨意羅織罪名,未予本人任何說明答辯之機會,即草率做成四條二款之決定,嚴重違反程序正義暨行政程序法之精神。

        三、本人絕無原措施單位所污指之三大罪狀。

        本人初任教職資歷尚淺(91年畢業),然對教育工作,向來汲汲營營,熱心積極,無時不以此為傲為榮。傾接考核通知在詫異之餘,去函了解,方知學校苛以本人三大罪狀(詳如附件二),將本人考績評列四條二款。茲申訴如下:

        1)本人絕無『於93學年度未依規定時間到班督導學生早自習,上下學期       計達35次』之情事。個人熱心教育,面對學習弱勢學生向是積極輔導,關愛有加。又因單身在外投入教職可謂以校為家,日日早出晚歸。除偶因公務所需,或因學生出席異常連續未到校時,才離班返回辦公室致電家長外,哪來如此嚴       重之『35次未到班督導早自習』之紀錄?難不成師道淪喪至斯,竟有同仁為遂行主官意志,甘冒不法違造文書不成。倘真有如此嚴重情事!又為何年來皆未獲任何知會呢?

        2)本人絕無『於93學年上課時間停止授課讓學生自修,上下學期計達19次』之情事。本校學生素質偏低,學習弱勢者眾。上課尤須特別加強解說課本之內容,絕不可能放任學生自行看書。年來因未能趕上進度,私自借課、加       課時而有之,哪來不上課放任學生自習之事。再說學生並沒有自行安靜看書之習慣,即使偶有提前一、二節完成月考進度之實,為了不影響隔壁班之上課安靜,至少也會復習或出練習題給學生作,學生一邊練習本人則從旁指導或事後解答,絕不可能不授課。若真有此情形,在教學日誌上應該有紀錄可查,如此重大教學缺失,也必有主管會予以告知,但年來本人皆未被告知有此情事。居此,校方羅織『上課不認真教學』罪名之意圖至為明顯。

   3)針對原住民同學盜領公款未盡督導責任之指控,本人在此聲明:原住民學生邱XX同學在本班屬優秀乖巧學生,平素在規定時間內都會拿取款單給我蓋章,因為取款單背後要有導師章,銀行行員才准學生領錢。是日,其在本人下課離去時,邱同學臨時想到,急將取款單背面拿給本人蓋導師章。事後卻不小心弄丟此單,被隔壁班之原住民學生撿到,此學生就在此單上填入金額與自己的名字,因為填入金額較大銀行行員覺得有異,而打電話回學校查,於是邱同學被記大過。當時我已向學務主任反應邱同學不應該背這黑鍋,要求記小過並給予輔導,但學務主任因害怕背負此責任,且輔導主任也無心處理該事,而將過錯皆推給導師與學生。根據同事所言:「之前在取款單背面是要經學務處核章的,但此學務主任無擔當,將責任推給導師來背,並落井下石予導師」。凡此,本人確時曾有有一回因輕忽未盡審查之責(因信任邱生,未在意其尚未簽名)。又哪      有別班學生『經常』透過本班邱姓學生騙取本人不當核章之情事呢?

        四、93學年度本人在校內表現良好,並未接受處分,也未曾接獲學生有關教學或輔導工作不當之投訴。在職一年當中,熱心班務,使班上生活秩序能名列全校前七名,若真有督導不周,怎麼可能因班及經營成就,於年度結束時,獲校方優勝導師、工作認真、負責盡職嘉獎乙次之肯定與鼓勵(詳如附件三)。

        五、本人向來行事積極參與力強,任教期間與學生互動良好。參與學生之認輔工作,認真投入,亦履獲家長的肯定,還因此榮獲校方嘉獎乙次之鼓勵(詳如附件四)。

        六、如上數端,學校肯定獎勵於前(敘獎於9467月,學年度結束時),旋又因個人調校服務懲處於後。其羅織罪名以遂行懲處個人調校行為之意圖應不言可喻。敬盼 訴委明鑒,糾舉不法,以維杏壇清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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